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宣告实施,将我国这一南方最大河流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推到人们的视野下。
有关专家、管理方分析认为,水坝建设、水体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大规模无序挖沙等,共同造成了珠江渔业资源的衰退。但渔政执法对此“力不从心”。种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都难以有效抑制。
依据不足污染事故处罚难
相关科研单位、渔政、环境监测部门近年连续开展了珠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并形成了一系列可统称为“珠江报告”的研究成果。“珠江报告”反映出,一方面伴随经济发展和人口激增,江河水质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流域各地方临江皮革厂、糖厂、造纸厂等生产企业越来越多,水域污染事故越来越频繁,另一方面,在污染事故的处理上,渔政部门面临阻力大、处罚难、依据不足的困局:
一是污染企业大多为地方经济支柱,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不受损害,往往以牺牲渔业经济和渔业生态环境为代价,极力阻挠渔政部门查处;二是目前沿江的资源监测网络基本处于空白,渔政部门索赔缺乏科学依据;三是现有渔业法规没有详细的处罚、索赔规定。这导致对污染事故造成天然水域生物死亡损失的处罚案例少而又少。
水域环境、水体质量与渔业资源的兴衰息息相关,水域污染受影响最直接、最大的是渔业。珠江流域目前的污染问题虽然不算严重,但污染事故日益增多却是不争的事实。除了2006年初韶关冶炼厂发生的严重铬污染事件,近年珠三角一带涉渔污染事故常见于报端。而且从整个流域近年各省区环境状况公报看,其主要河流水质状况也不乐观。尤其是珠江口海域约有95%的海水重度污染,剩下的5%也是中度污染;珠江河口广州至虎门大桥20km长的河段已经成为“死河”。珠江口海区已经成为仅次于渤海湾的全国第二大污染海域。保护区水生动物受上、下游水体污染的胁迫。
“珠江报告”呼吁:必须高度重视珠江流域的污染问题,避免珠江流域重蹈长江、淮河流域覆辙。
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法规
“珠江报告”反映,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法规,使珠江流域中洄游性、共有性的渔业资源得不到更好的保护。
自1986年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人大、政府先后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渔船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渔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依法治渔、以法兴渔”。但从珠江流域整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各地现有的渔业法规明显不能适应流域渔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法规;二是随着渔业法的修改生效,现有的地方性渔业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法规和管理工作需要。
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共有性特点,管理上各自为政,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养护。正因此,渔业法中明确了“统一领导”的原则。报告呼吁,加强流域的协调管理,必须先在管理法规上制定适用于整个流域的资源保护法规,在管理工作中,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树立大流域、大协调的观念,组织和协调各地管理部门的行动,做到资源调配统一,管理行动统一。
渔政队伍建设需“给力”
经费不能保障、设备缺乏等问题,也严重制约着渔政执法管理工作的开展。报告显示,机构不完整、设备未具备等,常常使渔业管理顾此失彼,挂一漏万。保护珠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困难重重。
珠江流域涉及滇、黔、桂、粤、湘、赣六省(区),其中滇、黔、桂处于老、少、边、穷的西部地区,经济不发达,渔业,尤其是捕捞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少而又少,因而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尽如人意。
据初步了解,滇、黔、湘、赣4省珠江流域地区中,绝大部分地方的渔政与水产站(或畜牧水产站)合二为一,有些则根本没有渔政机构。即便是经济较好的西江中下游地区,渔政机构虽然较为健全,编制也基本落实,但经费缺乏保障、执法手段落后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与此相对照的却是一些地区愈演愈烈的违法手段的“升级换代”。近年各级渔政部门不遗余力地打击电鱼、炸鱼、无证捕捞等活动,但在局部地区,电鱼机的功率不断加大,从以前的手摇式发电机发展到三五千瓦,有的甚至已达30千瓦,足可供小型村落的用电。违法者还常常与渔政部门对抗,甚而恐吓、搔扰渔政执法人员及其家属,动用非法枪械围攻和殴打渔政执法人员,抗拒渔政处罚。有的地方渔政部门的行动被盯梢,一有行动,违法者马上改为正常作业或将渔船拉上岸,令执法部门难以现场抓获查处。
“珠江报告”呼吁,不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国家要对珠江流域渔业管理提高关注度,在政策上倾斜,在资金上扶持,“给力”珠江流域渔业资源与渔业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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