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12月20日,安徽省农委发出《关于2011年实施巢湖禁渔的通知》。
通知规定,巢湖2011年禁渔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禁渔范围包括巢湖主体水域、滩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禁渔期间,除银鱼、虾、贝类(限额捕捞)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捕捞外,其他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生产活动一律禁止。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渔期间实行渔船归港管理,未经渔监机关签证,不得出港。通知还规定了巢湖各渔汛期捕捞生产的许可时间及渔具、渔法规定等。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偷窃、哄抢或破坏渔具、渔业设施、渔船、渔获物的,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沿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宣传。广大渔民应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共同保护好巢湖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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