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9月27日《环球时报》发表的赵宏伟《以攻为守,对日重修渔业协定》一文,指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在钓鱼岛半径100公里的范围内不准捕鱼,中方渔船这次“踩了线”,日本扣船抓人也“违反了协定”,要求“修约或废约”。赵文对《中日渔业协定》的描述不符合事实,由此得出的结论也难以成立。真实情况是这样的:
《中日渔业协定》于1997年签署,2000年生效。它是中日两国在解决东海问题之前关于东海渔业活动的临时性安排,不影响双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其12海里领海)主权属于中国,这一点并不因《协定》的任何规定而改变。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范围大致在北纬25度30分到北纬26度之间,而《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最南到北纬27度,根本涉及不到钓鱼岛附近海域。而且,在“暂定措施水域”内,中日两国的渔民都可以进去捕鱼,双方成立联合委员会共同管理。《协定》没有任何地方提到“钓鱼岛半径100公里范围内不准捕鱼”的内容。
《协定》对钓鱼岛附近海域确实有所涉及,但不是在正文中,而是在《协定》的一个附件里,而且没有明确点钓鱼岛的名字。在这个附件中,双方约定在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的“协定水域”,两国不将自己的国内法适用于对方的国民。根据《协定》规定,“协定水域”指的是12海里领海之外的专属经济区。这说明两点:第一,在钓鱼岛12海里之外,两国不能用自己的法律去管对方的捕鱼活动。第二,在中国钓鱼岛12海里领海内发生的日本抓扣中国渔民渔船事件,确实是非法的,但和《协定》没有关系。
实际上,日本人在中国领海抓扣中国渔民渔船,侵犯了中国的主权,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拿渔业协定说事,既不切题,也只能给日本人解套,回避了主权问题的大是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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