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台风“凡亚比”带来的强降雨,导致广东信宜紫金矿业银岩锡矿尾矿库发生溃坝,造成28人死亡或失踪。记者从广东省政府日前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广东已经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全面调查处理溃坝事故。
连日来,广东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在信宜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事故现场的监测结果表明,钱排河和黄华江各项水质指标均未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未污染水质。据环保部门调查,发生溃坝的矿山下游为钱排河,经30公里左右汇入黄华江,再经过30公里左右到达粤桂交接断面,沿线广东省没有饮水源取水口。
据了解,广西岑溪市位于黄华江下游,该江在广西被称为黄华河。到9月27日为止,黄华河流域死亡的鱼已经累计达9.4万公斤,目前死亡原因尚未查明。日前,梧州市水产部门已将部分死鱼标本送自治区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死因检测,预计近日会有检测结果。
环保责任险为保护环境增添新约束力量
环保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它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绿色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在我国则刚刚起步。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保险越来越受到关注。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的环保责任险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从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可以看到,去年全国9省市已在全省(市)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10多家保险企业推出了环保责任险产品。如江苏,2008年就推出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河北、辽宁沈阳和上海在地方环保立法中写入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湖南2008年确立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环保责任险试点。
今年仅6月份,就有三个省市连续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除了重庆的环保责任险大单外,6月4日,广东省在珠三角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6月5日,江苏苏州66家高危企业集体投保了总保额达1.32亿元的保险合同,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
目前已经形成的共识是,环保责任险的设立对社会各方都非常有利。对污染受害人来说,能及时得到污染损害赔偿;对发生污染的企业来说,交纳少量的保费将风险分散;从政府来说,推选环保责任险,是分摊风险的最好途径,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保护负担,使遭到破坏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对环境保护来说,则增加了预防环境危害的能力,因为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机构会对投保人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降低赔付率。
显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引入,将逐步改变过去那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现象,随着环保责任险的推广,保险基金可能为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埋单”。比如重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体就承诺,若遇超大型企业投保,保额可上升至4000万元,仅环境清污费用一项,赔偿额度就可达400万元。
国际经验已经证明,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有利于完善生态和环境保护机制,减少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率。如此而言,环保责任险走入中国企业,成为保护环境的新型约束力量,将是大势所趋。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有哪些良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因此,环境保险能有效化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风险,强化企业环境风险责任意识和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目前,这项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甚至印度等亚洲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应用,湖南、云南昆明和江苏无锡等地也正在开展试点工作,但进展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实施的途径和手段还是单纯依靠行政强制,虽然力度很大,短期内也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但这一模式能否全面推广,能否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融合、相协调,尚是一个未知数。
要破解以上困局,需从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率先破解。
多法律配套。重点解决立法保障问题,尤其要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出,从立法层面为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修订《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时,要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在清除污染费用方面、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等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由于法律的修订过程是十分漫长的,面对频繁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和潜在的污染风险,可能会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这就需要各地开拓创新,从典型试点、示范开始,逐步制定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从而为更大范围的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多手段推进。从目前主要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进,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来推进。如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为我们打开了思路。《侵权责任法》虽未直接对环境污染责任险做出明确乃至强制规定,但因其对责任的严格界定,简化受害者的诉讼程序,进而加大了企业的污染行为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污染成本,无形中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落实和推广。在企业环境责任的严厉规定下,企业为了转移风险、降低费用,除了加强环境管理外,很自然地会考虑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这对我们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也是个很好的启示。
多部门联动。新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推动。环保部门要在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污染事故风险产生的特点和污染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重点选择好试点行业和区域,积极创新机制体制。保监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各有关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力度,开发出适销对路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体系。投保企业自主选择已经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地报告有关信息。通过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机制。
多险种试点。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都提出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保险新业务。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因此需要探索应对污染事故防范的各种险种。同时,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相关制度,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如可以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多形式试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从地域上,可以选择“三河”、“三湖”等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区域;从行业上,可以选择环境危害大、容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化工、纺织等行业。从企业上,可以选择一些规模较大、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从区域上,可以选择一些位于饮用水水源等环境十分敏感的区域,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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