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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发布时间:2006/11/24 11:09:00  来源:  编辑:南方渔网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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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1.定义 

   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的一切物质。 

   2.分类 

  目前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大体可分9大类: 

  ⑴ 环境改良剂  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⑵消毒剂  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⑶抗微生物药  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⑷抗寄生虫药  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⑸生物制品  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⑹微生态制剂  是一类活的微生物制剂,具有改善机体微生态平衡的作用。主要是细菌或真菌,对动物有益,可改善动物的代谢,无致病性,对致病微生物并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微生态制剂除活的细菌等外,一般还包括促进这些微生物生长的物质,称为益生元(Prebiotics),如寡糖。活的微生物制成的微生态制剂则称为益生菌(Probiotics)。 

  ⑺中草药  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⑻其它  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等药物。 

  3.特性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渔药是与渔业生产及水生生物如观赏鱼类有关的药物,又称水产药,可另列一类。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是渔药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用于水生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当然,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生动物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也集中于此。渔药可直接用于鱼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如水质、水温等影响,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以上从渔药的定义谈起,渔药的分类因对其药理作用研究尚不够充分,远不如兽药分类那么完备;渔药的特性也决定了非常有必要理顺渔药与兽药在管理工作上的关系,克服重复管理、管理上的盲点、死角等现象。

  二、渔药残留危害及监控 

  近年来,渔药残留因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而引起广泛关注,对残留的监控与管理也引起了足够重视。 

  1.概念 

  渔药残留的定义是指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在其组织、器官等蓄积、贮存或以其他方式保留的现象。目前水产品中主要有喹诺酮类、抗生素类、磺胺类和呋喃类以及某些激素等残留。 

  2.危害 

  一般来说渔药残留可造成以下危害(详见表1): 

  ①毒性作用。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水平通常都很低,除极少数能发生急性中毒外,绝大多数药物残留,在人类长期摄入这种水产品后,药物会不断在体内蓄积,当浓度达到一定量时,通常就会对人体产生慢性、蓄积毒性作用,如磺胺类可引起肾脏损害,特别是乙酰化磺胺在酸性尿中溶解度降低,析出结晶后损害肾脏;氯霉素可以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导致白血病的发生等。 

  ②产生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有些药物具有抗原性,当这些药物残留于水产品被人摄入后,能使部分敏感人群致敏,刺激机体形成抗体,当再接触这些药物或用于治疗时,这些药物就会与抗体结合生成抗原抗体复合物,产生过敏反应,严重者可引起休克,短时期内出现血压降低、皮疹、喉头水肿、呼吸困难等严重症状,如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及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等。呋喃类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表现在周围神经炎、药热、噬酸性白细胞增多为特征。磺胺类药的过敏反应表现在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药热等。 

  青霉素类药物引起的变态反应,轻者表现为接触性皮炎和皮肤反应,严重者表现为致死性过敏性休克。四环素的变应原性反应比青霉素少,但四环素药物可引起过敏和荨麻疹。 

  ③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由于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残留,并通过有药残的水产品在体内诱导某些耐药性菌株的产生,给临床上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带来一定的困难,耐药菌株感染往往会延误正常的治疗过程。至今,具有耐药性的微生物通过动物性食品移生到人体内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④导致菌群失调。在正常情况下,人体肠道内的各种菌群是与人体的机能相互适应的,但是残留的影响会使这种平衡发生紊乱,造成一些非致病菌的死亡,使菌群的平衡失调,从而导致长期的腹泻或引起维生素缺乏等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⑤产生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残留药物会不断在体内蓄积,当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便会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对人类会产生较强的“三致”作用的药物有孔雀石绿、双甲眯等。 

  ⑥激素作用。一些激素及其类似物,主要包括甾类同化激素和非甾类同化激素,在肝、肾和注射或埋植部位常有大量同化激素残留存在,人们一旦食用含有其残留的水产品,可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造成人类生理功能紊乱,如潜在发育毒性(儿童早熟)及女性男性化或男性女性化现象。 

  ⑦病原生物产生抗药性。长期滥用药物导致的药物残留会使细菌发生基因突变或转移,使部分病原生物产生抗药性。如鳗鲡赤鳍病病原菌嗜水气单胞菌对药物的平均耐药率为69.4%;人工分离的大西洋鲑疖疮病病原菌杀鲑气单胞菌55%的菌株对土霉素有抗性,37%的菌株对噁喹酸有抗药性。此外耐药性质粒又可在人和动物的细菌中相互传播,对人类也构成潜在威胁。 

  ⑧水环境生态毒性。水生动物用药以后,药物以原型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排出或直接在水环境中泼洒药物均会造成水环境中药物的残留。这些药物残留会对低等水生动物有较高的毒性作用;使水环境中对药敏感的种群减少或消失;低剂量的抗菌药长期排入环境中,会造成敏感菌耐药性的增加,且耐药基因不仅可以贮存于水环境中,而且可以通过水环境扩展和演化;此外,进入环境中的渔药残留,在多种环境因子的作用下,可产生转移、转化或在动植物中蓄积。

  得指出的是,大多数药物在机体作用下都会发生生物转化,形成极性较强、水溶性较大的代谢产物。然而目前的研究多针对原形药物,对代谢产物的涉及较少,但其残留的危害,应引起足够关注和重视。如磺胺甲基异噁唑的代谢产物乙酰-磺胺甲基异噁唑;恩诺沙星的代谢产物环丙沙星现已被禁用等。 

  3.监控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的监控最重要的是从源头抓起,加强渔药的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实施渔药生产、销售和规范使用的管理。 
 
 (一)国外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1986年在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立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RVDF),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负责讨论药物残留的有关问题,并决定食品中兽药允许残留量(MRL)。 

 (2)美国:涉及到兽药残留管理的有三个机构,他们分别是国家环保局(FPA)、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和农业部(USDA)。残留计划由农业部食品安全与监督局(FSIS)负责具体实施。美国FDA的海湾水产品实验室(GCSL)将研究兽药残留极其检测方法作为主要工作,发表了许多论文,有的被列为AOAC方法。1982年,在美国农业部的资助下建立了“避免食品动物中残留数据库(FARAD)”,供兽医和养殖者查询,现已发展为国际性数据库(SFARAD)。 

 (3)欧盟:1971年发布“饲料添加剂导则”,首次提出药物的安全与残留问题,1990年颁布了动物源食品中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标准,并以2377/90/EEC指令规定了建立MRL的原则和方法,以后都已补充规定的形式增加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4)日本:日本农林水产省水产厅发布“渔用药物使用指南”,对药物使用方法、休药期等进行规定,并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修订、补充。 

 (5)澳大利亚:1992年颁布《国家残留监督管理法》、《国家残留扣押法》和《国家残留结果规定法》,以及《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使用法》。 

  由此可见,国际上对药物残留的管理已经比较完备,我国可以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措施。 

 (二)监控体系的建立 

  国外对渔药残留的控制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具体表现在:①对药物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性有制定了严格的法规。②对渔(兽)药开发、生产的各阶段均有规范指令文件予以控制,如实验室管理规范(GLP)、临床实验技术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LP)等。③对动物的药效实验研究及其临床试验均具有完整的研究报告和有关的详细记录,以供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④对一些致癌类的药物和对人体构成潜在威胁的药物规定为不得检出,并研制出极为灵敏的检测方法。⑤可使用的化学治疗药物规定了不会对人类与环境造成危害的允许残留的限量,同时根据药物的代谢情况确定了相应的休药期。 

  因此我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控网络,其中最主要的是残留监控实验室网络的建设,它包括国家级渔药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区域性检测实验室、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点(站)等。基准实验室应该是该网络的中枢,它主要负责检测方法的确定与验证,检测实验室间的协调,争议的仲裁,检测数据的最终判定以及与国际相应组织的联系与交涉;区域性的检测实验室负责对省级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检验人员的培训,对区域内有影响的对象进行监测;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点(站)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实施监控的末端。 

 (三)国外推荐使用、禁限用渔药品种目录的制订 

不同国际组织和不同国家对禁限用药物有不同的要求,并都有明确的法规或管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又经常不定期修改,所以养殖者要经常关注这些变化。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禁限用药物见附件1。 

 

 (四)最高残留限量(MRL)的制订 

  出于对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考虑,MRL评估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①世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派员组建,负责确定药物的MRL,并经该组织的食品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作出进一步评价后公布。 

  ②欧盟规定,对几乎所有的兽药包括应用于水产已数十年的知名化学药物,都要进行MRL评价,此项工作已于1999年12月结束。MRL评估的结果是将兽药分4个附录,分别为:有确定MRL的兽药、无需提交MRL的兽药(宠物用药)、暂定MRL的兽药及未确定MRL的兽药,最后一类已被禁止使用。欧盟批准使用噁喹酸、土霉素等19种。就用药的鱼类而言,鲑鳟鱼的MRL标准亦可应用于其它无相应标准的鱼类。 

  ③美国的FDA兽药中心(CVM)负责动物药品的制造、经营和使用,CVM负责批准用于食品动物的药物种类,并确定药物残留允许量(tolerence)及休药期。美国目前实际批准使用的化药类渔药的种类少于欧盟。据1998年的统计,美国批准使用土霉素、MS-222等5种。 

 (五)检测技术的运用 

  为能快速确定水产品中是否有残留,大致确定残留药物的类别,国外通常做法是遵循一定程序对被测水产品进行取样,按规范要求对样品进行快速筛选检验。然后再用更精确的方法确证超标药物的品种和准确含量。 

  实验室检测,要符合以下几个原则:⑴应选择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渔药残留检测实验室。⑵根据国家发布的渔药残留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在无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先通过查阅文献,除掌握有关分析方法研究与应用的动态和存在的问题之外,还要了解以下内容:待测物的理化性质,如极性、溶解性、酸碱性、稳定性、熔点或蒸汽压、波谱学性质等;体内过程,包括代谢产物、组织分布、排泄途径等,从而选择检测方法。⑶在进行药残检测、分析时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①执行官方采样程序,注意取样的科学性与代表性。②采取适宜的样品前处理方法。③选择正确的药物分析方法。④作出准确的结果判断。要根据抽样、检测、养殖用药和国家的需要判断结果,做到客观、公正、正确。

  三、管理措施 

  1.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⑴美国FDA(1994)制定了“化合物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1996年颁布了“动物药品可用法”和“动物医疗药物说明”两项法规,对兽药使用安全有法律上的规定。 

  ⑵欧盟、日本等国家对水产品公害有明确的法规限制,特别是对重金属、洗涤剂、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和渔用药物的使用严加限制;对进口水产品的致病菌严格检验。

  ⑶FAO/WHO在1995、1997、1999年连续召开有关危险性分析与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会议,提出了危险性分析的定义、框架及三个要素的应用原则和应用模式,从而奠定了一整套完整的危险分析理论体系;促进了有关食品安全措施的协调一致。 

  目前我国关于渔药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食品安全的危险性分析技术还未建立;对水产品安全性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工作较少;至今没有进行全面的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监控技术和限量标准的研究;未建立规范用药制度、生产日志制度、环境检测制度、大型养殖场登记报备制度等。 

  2.审批管理 

  国外渔药审批管理大多隶属于兽药管理机构或与之相配合的渔药分支机构。渔药的审批管理应重在审批的理念,即根据什么指导思想来进行审批才是要害所在。 

  国外对药物审批多有一套较严密的体系,美国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是其代表。FDA在允许渔用药品注册之前,规定须审定以下几方面:①药物对人类安全性的各项指标。②药物作用于病原的有效性。③药物作用于所有非病原生物的各种毒性。④药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⑤运用残留动力学建立的有关渔药的残留量及药物在体内的半衰期(指食用性鱼类使用的药物)。 

  3.生产管理 

  ①根据我国农业部的明文规定,2005年以前全国兽药生产行业必须达到GMP标准。 

  ②企业必须按农业部制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如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定标准或生产质量要求,出厂前经过质量检验,附产品合格证。 

  ③一般每两年对生产企业作一次常规的以及特别项目抽查监测,对质量投诉案件派人员到企业调查监测,并出具公开的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④严禁“三无”渔药的生产,杜绝假冒劣质渔药的生产。 

  4.销售管理 

  目前在管理方面仍需加强的是对上市后渔药的管理和监测。 

  ⑴严格《渔(兽)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渔药、“三无”渔药的现象。 

  ⑵加强渔药市场的监管和指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市场上的渔药质量进行抽查监督,让用户能买到优质药、放心药,切断禁用药物在渔药市场上的流通渠道。 

  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注意搜集并评估渔药上市后的资料:如①涉及动物或人的自发性不良反应报告,包括渔药缺乏预期药效或错误使用的情况。②人体对渔药的可疑不良反应。③耐药性的流行病学研究。④对环境的潜在影响。⑤违反渔药允许残留限量的事例。⑥渔药风险、效益评估等等。 

 
  四、渔药的规范使用 

  规范用药,就是要从药物、病原、环境、养殖动物本身和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因素考虑,有目的、有计划和有效果地使用渔药,包括正确选药、适宜用药、合理给药和药效评价等。 

 (1)遵守相应的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和农业部的规定,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药,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的药物和禁用药物,水产品上市前要严格遵守休药期。 

 (2)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渔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一样,使用应该科学合理,必须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监督。我国应探索实施水产执业兽医制度,使用处方药,使渔药的使用由无序到有序、由盲目到科学。如没有兽(渔)医的处方,就不能购买抗生素等,从而在源头上杜绝了抗生素的滥用。 

 (3)正确诊断病情 

  ①查明病因   在检查病原体的同时,对环境因子、饲养管理、以及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进行调查,做出综合分析。 

  ②详尽了解发病的全过程   了解当地疾病的流行情况,养殖管理上的各个环节,以及曾采用过的防治措施,加以综合分析,将有助于对体表和内脏检查,从而得出比较准确的结果。 

  ③调查水产动物饲养管理情况   包括清塘的药品和方法;养殖的种类、来源;放养密度;放养之前的消毒及消毒剂的种类、质量、数量;饲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 

  ④调查有关的环境因子   包括调查水源中有没有污染源,水质的好坏,水温的变化情况,养殖水面周围的农田施放农药的情况,底质的情况,水源的污染等。 

  ⑤调查发病情况和曾经采取过的防治措施   包括发病的时间,发病的动物,死亡情况,采取的措施等。 

  ⑥病体检查   在养殖池内选择病情较重、症状比较明显,但还没有死亡或刚死亡不久的个体来进行病体检查。且每种水产动物应多检查几条。 

  (4)选药原则 

  鼓励使用国家颁布的推荐用药,注意药物相互作用,避免配伍禁忌,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并把药物防治与生态防治和免疫防治结合起来。 

 (一)有效性 

  首先要看药物对这种疾病的治疗效果怎样。给药后死亡率的降低常是确定给药疗效的一个主要依据,但还必须从摄食率、增重率、饲料效率等方面与对照组进行比较无差异,并以病理组织学证明治愈作为依据。 

  在选择抗菌素时应依据以下几点:①要根据细菌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药物的抗菌谱。②在养殖现场分离到的致病菌株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③抗菌素对致病菌的作用类型   为了增强药物的针对性,了解药物对病原菌的作用类型是很有必要的。 

 (二)安全性 

  渔药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重视。在选择药物时,既要看到它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又要看到其不良作用的一面,有的药物虽然在治疗疾病上非常有效,但因其毒副作用大或具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而不得不被禁止使用。如治疗草鱼的细菌性肠炎病,通常选用抗菌药内服,而不选用消毒液内服,特别是重复多次用药物时。 

 (三)方便性 

  医药和兽药大多是直接对个体用药,而渔药除少数情况下使用注射法和涂擦法外,都是间接地对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或将药物投放到养殖水体中进行药浴。因此,操作方便和容易掌握是选择渔药的要求之一。 

 (四)经济性 

  从两方面考虑:①临床用药经济分析   要分析用药后,病害能不能治愈,治愈后,水产动物生长的快慢,品质,销售价格等方面综合考虑,用药是否经济。不鼓励用药,能够不用药就不用药。②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水产养殖由于具有广泛、分散、大面积的特点,使用药物时需要的药量比较大(尤其是药浴),应在保证疗效和安全性的原则下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5)给药途径的选择 

  ①口服法   口服法用药量少,操作方便,不污染环境,对不患病鱼,虾类不产生应激反应等。常用于增加营养,病后恢复及体内病原生物感染,特别是细菌性肠炎病和寄生肠虫病。但其治疗效果受养殖动物病情轻重和摄食能力的影响,对病重者和失去摄食能力的个体无效,对滤食性和摄食活性生物饵料的种类也有一定的难度。 

  另外有一种强制性的口服方法——口灌法,能够保证药物摄入比较充分,用药量准确,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但操作比较麻烦,用药过程易造成鱼体损害,是一种只能作为最后采取的治疗措施(在病鱼不摄食时使用)或试验研究使用的方法。 

  ②药浴法   按照药浴水体的大小可分为遍洒法和浸洗法;根据药液浸泡的浓度和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瞬间浸泡法、短时间浸泡法、长时间浸泡法、流水浸泡法。如遍洒法是疾病防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浸洗法用药量少,操作简便,可人为控制,对体表和鳃上病原生物的控制效果好,对养殖水体的其他生物无影响,是目前工厂化养殖经常应用的一种药浴方法。在人工繁殖生产中从外地购买的或自然水体中捕捞的亲鱼、亲虾、亲贝等及其受精卵也可用浸洗法进行消毒。 

  ③注射法   鱼病防治中常用的注射法有两种,即肌肉注射和腹腔注射法。此法用药量准确,吸收快,疗效高(药物注射)、预防(疫苗、菌苗注射)效果好等,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操作麻烦,容易损伤鱼体。合适对象是那些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治疗细菌性疾病用抗生素类药物,预防病毒病或细菌感染用疫苗、菌苗等。 

  ④涂抹法   具有用药少,安全、副作用小等优点,但适用范围小。主要用于少量鱼、蛙、鳖等养殖动物,以及因操作、长途运输后身体受损伤或亲鱼等体表病灶的处理。适用于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

  ⑤悬挂法   用于流行病季节来到之前的预防或病情轻时采用,具有用药量少、成本低、方法简便和毒副作用小等优点,但杀灭病原体不彻底,只有当鱼、虾游到挂袋食场吃食及活动时,才有可能起到一定作用。目前常用的悬挂药物有含氯消毒剂、硫酸铜、敌百虫等。 

 (6)给药剂量的确定 

  通常,药物的剂量分为最小有效量、常用量(即治疗量)、极量、中毒量。剂量的选择范围一般是在最小有效量以上,极量以下的药量称之为安全范围。药物在池塘中受各种理化和生物因子的影响,诸如pH、溶解氧、水温、硬度、盐度、有机质和浮游生物的含量等,也是考虑药物剂量的因素。 

 (7)疗程的确定 

  用药的疗程要考虑两方面的意思,一是给药的时间间隔,即一种养殖生物经确诊疾病后,每日用药一次抑或每日用药两次或更多,或隔日用药一次;二是总共应当用药多少次和多少天。 

  用药的次数应根据病情需要,以及药物的消除速率而定。对药物半衰期(T1/2)短的药物,给药次数要相应增加,长期用药应注意避免积蓄中毒。具体给药方案的确定应根据药物代谢动力学(药物在机体内吸收、分布和消除的过程)以及药物在机体内对病原体的作用力确定的(最小抑菌浓度,MIC)。 

  用户必须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严格用药的次数和全程用药量,切勿随意增减,对毒性大的或消除慢的药物,应规定每日的用量和疗程。 

  另外,用药时间的选择,则应根据具体的药物、养殖的种类、疾病的类型等综合考虑。例如日本对虾患细菌性弧菌病,则应在傍晚或夜间投喂抗菌素药饵,因为日本对虾白天潜伏于泥沙而晚上外出并摄食的习性,因此在夜间投喂药饵对该病的防治更为有效。

 

             南方渔网编辑: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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