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虾、蟹等水产品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百姓的消费安全,今日,省政府出台《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今后,消费者购买的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水产品销售者或批发市场索赔。
水产品生产者要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渔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水产品病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生产、经营、使用的水产苗种的来源及是否经过检疫、检测;捕捞的日期;水产品的销售日期、渠道和流向;按规定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销售的水产品如出现以下情形不得销售,分别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超标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等。
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有资质的水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等凭证。
水产品生产者应合理使用渔药、饲料等渔业投入品,防止对水产品产地造成污染。要依法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鼓励养殖单位使用膨化浮性饲料、中草药和微生态制剂。
南方渔网编辑: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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