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冯晓萍 顾建兵
徐某、蔡某各自承包一块滩涂开办海产品养殖场。为节省费用,两人雇佣工人对江苏省如东县环东海堤采取水枪冲击的方式打洞,埋设管道从海堤内引取水资源。2014年3月17日,如东县水务局堤防管理所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后,多次通知其恢复原状,后蔡某将洞堵住,而徐某拒不整改。
被警方抓获后,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的亲属向法院交付了赔偿款2.02万元;蔡某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交付了赔偿款2.52万余元。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徐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徐某、蔡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中徐某毁坏财物数额较大,蔡某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徐某、蔡某均能自愿认罪,并交付了全部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法官提醒,市政设施关系公众安全,切不可擅自破坏,行为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加重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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